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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直纪发〔2013〕2号

发布时间:2013-11-07  来源:未知  点击量:317

关于印发《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工作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:

现将《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工作的暂行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遵照执行。

中共广元市直机关纪工委

2013年5月24日

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工作的

暂  行  规  定

第一条  为明确市直机关违纪党员处分权限,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,使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得到恰当的党纪处分,根据《党章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,结合广元市直机关实际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元市直机关工委管理范围内的党员。

  第三条  对市直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科级(含科级)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须给予党纪处分的,由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议,所在部门机关党委、纪委提出处理意见(设党组的部门须征求党组意见),报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批。其中,给予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,由市直机关纪工委批准;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的,经市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,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。给予县处级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,按照县处级党员违纪处分权限审批;

  第四条  对干部管理权限在业务主管部门,党的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单位中的党员干部须给予党纪处分,由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议,所在部门机关党委、纪委提出处理意见,报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批。其中给予县处级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,按照县处级党员违纪处分权限审批;给予科级(含科级)以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,按处分类别,分别由市直机关纪工委和市直机关工委批准。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市直机关纪工委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通报情况,征求意见。

第五条  未设立机关党委、纪委的市直部门(单位),对科级(含科级)以下党员干部须给予党纪处分的,由机关党总支或党支部作出决议,征求党组意见后报市直纪工委审批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对市直各部门(单位)机关党委委员、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须给子党纪处分的,由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议,报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批。其中,给予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,由市直机关纪工委批准;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处分的,经市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,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对市直各部门(单位)离、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,按原任职务的批准权限报批,离、退休后提高政治待遇的,按其提高后的职级报批。

第八条 对没有按原职级安排,但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军队转业干部,因违纪须给予党纪处分的,按现任职务和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报批。 

第九条 本暂行规定由市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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